石家庄用人单位人员增、减及参加医疗保险职工的调动
1.职工调入或用人单位新增工作人员,用人单位应在每月10日前,凭调动手续或增人手续、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证明、托管人事档案证明、身份证等到同级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登记。
2.职工在本辖区范围内调动,调出单位应在次月10日前,凭调动手续、解除人事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身份证及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IC卡)等,到同级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3.职工调离本辖区,调出单位应于次月10日前,凭调动手续、解除人事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IC卡),到同级经办机构办理减人手续和终止、转移基本医保关系手续。
4.职工死亡后,由所在用人单位或基本医保代办机构,于每月10日前,凭死亡或火化证明,到同级经办机构办理用人单位减人及终止基本医保关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