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出生后至参保前住院医疗费报销
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关于新生儿出生后至参保前住院医疗费报销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用人单位、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高校、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将新生儿出生后至参保前住院医疗费报销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生儿出生后,因病以患儿名誉单独办理住院手续(病历独立)的,患儿参保后凭医疗费票据、医疗费明细、住院病历复印件、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由劳动保障工作站(或高校)填写医疗费申报表,于每月1-10日统一报市医保中心。
二、新生儿出生后,因病需与母亲一起治疗(母子共病历)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患儿单独的医疗费明细和出具单独的医疗费票据。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由市医保中心生育科在孕妇备案时,负责告知新生儿的医疗费明细和票据单独分开。
患儿参保后,凭患儿单独医疗费票据和明细、母子共住院病历复印件、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由劳动保障工作站(或高校)填写医疗费申报表,于每月1-10日统一报市医保中心。
三、新生儿住院医疗费明细和票据未单独设立的,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四、本通知与《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同时执行。
业务咨询电话:13739757678 史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