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社保局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工作流程
项目名称:
石家庄市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项目编号:
项目类别:
行政监管
管辖范围:
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省级统筹范围内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在省内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政策依据:
根据国办发【2009】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及人社部【2009】187号《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后联【2011】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冀人社发〔2012〕44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转移条件: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办理时间为每月的11日至月底。由企业转出的,由原企业办理;在各级人才挂档的人员,由人才机构代办;已破产、停保企业和按失业人员参保的,可由本人办理。
转移所需
材料:
(1)填写《参保缴费凭证申领及信息核对表》;
(2)转出地社保机构打印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居民户口本复印件;
(6)我局新建的养老保险手册及编号;
(7)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8)机关事业单位的调令或增人计划卡复印件;
(9)机关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及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0)《军队干部家属随军审批表》;
(11)《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审批表》;
(12)《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13)《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14)如属经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应提供调令。
办理程序:
办理跨省转出:
1、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前,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我局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养老保险手册;
(2)填写《参保缴费凭证申领及信息核对表》
(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居民户口本复印件;
2、我局与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核对缴费信息后,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其及时补缴;本人不补缴欠费的,在转出前到财务处核销欠费。
3、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4、我局在收到新就业地社保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须完成以下手续:
(1)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2)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3)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将有关信息保留备份。
(4)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发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办理跨省转入:
1、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到我市就业后,按规定在我局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用人单位申请转入,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2)转出地社保机构打印的《参保缴费凭证》;
(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居民户口本复印件;
(5)我局新建的养老保险手册及编号;
(6)如属经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应提供调令;
(7)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3、对符合转移条件的,我局受理后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
4、我局在收到原社保机构的《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转入手续。
5、转入时有重复缴费的,经本人书面申请,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办理省内转出:
参照跨省转出程序办理,因省内转移不转移基金,故不再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办理省内转入:
参照跨省转入程序办理,因省内转移不转移基金,故不再查询基金到账情况。
办理企业调入省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1、企业参保人员,调入省内机关事业单位后,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我局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养老保险手册;
(2)填写《参保缴费凭证申领及信息核对表》
(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居民户口本复印件;
(5)机关事业单位的调令或增人计划卡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6)机关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及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
2、我局与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核对缴费信息后,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其及时补缴;本人不补缴欠费的,在转出前到财务处核销欠费。
3、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4、我局在收到新就业地社保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须完成以下手续:
(1)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2)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3)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将有关信息保留备份。
(4)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发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办理省内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1、参保人员由省内机关事业单位到我市企业就业后,按规定在我局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用人单位申请转入,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2)转出地社保机构打印的《参保缴费凭证》;
(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居民户口本复印件;
(5)我局新建的养老保险手册及编号;
(6)如属经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应提供调令;
(7)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3、对符合转移条件的,我局受理后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
4、我局在收到原社保机构的《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转入手续。
5、转入时有重复缴费的,经本人书面申请,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办理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1、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前已经参加本省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不转移到军队,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我局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养老保险手册;
(2)填写《参保缴费凭证申领及信息核对表》
(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居民户口本复印件;
2、我局与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核对缴费信息后,出具《参保缴费凭证》,保留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息。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其及时补缴;本人不补缴欠费的,在转出前到财务处核销欠费(须本人书面申请,并经领导批准)。
3、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期间在本省实现就业或因军人退役随迁安置到本省后实现就业的,应参加本省职工养老保险。未就业随军配偶因军人退役随迁安置到本省时暂未就业的,可按本省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4、其在部队期间的养老保险关系需要转入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申请转入,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2)《军队干部家属随军审批表》;
(3)《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审批表》;
(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居民户口本复印件;
(6)我局新建的养老保险手册及编号;
(7)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8)《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9)如属经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应提供调令。
5、对符合转移条件的,我局受理后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员原参保部队发出。
6、我局在收到原社保机构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为其办理转入手续。
7、转入时有重复缴费的,经本人书面申请,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承办部门:
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在职职工管理处
承 办 人:
王磊 王笑迪 等
办公地点:
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二楼西大厅
联系电话:
0311- 88625844
地 址:
石家庄市向阳路25号
审查方式:
书面和系统网上审查相结合
审 核 人:
陈珍
联系电话:
0311-88625846
审批权限:
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主管副局长
办结时限:
按人社【2009】187号规定,在三个15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公开形式: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开、文件公开、公开栏公开、新闻媒体公开
公开时间:
长期公开
服务承诺:
严格执行政策,热心服务于企业
申诉途径:
申请人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经办机构之间发生的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申请人也可以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作纪律:
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报单位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个人利益,不得擅自改变或变更办理程序,不得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
监督环节:
自受理之日起接受各监督部门监督。
责任追究:
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有关责任追究的规定和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违犯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1年政风行风建设实施方案》七项责任追究和《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实施方案》责任追究的规定执行
业务咨询电话:13739757678 史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