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工伤
来源:石家庄诺亚人力资源 | 发布时间:2014/4/28 | 浏览次数: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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