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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解除或终止使用关系时的补偿方案
来源:石家庄诺亚人力资源 | 发布时间:2014/3/3 | 浏览次数:


 贵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解除或终止使用关系时的补偿方案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务派遣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贵公司可以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诺亚公司,诺亚公司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务派遣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及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务派遣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贵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诺亚公司及劳务派遣人员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务派遣人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诺亚公司,诺亚公司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务派遣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支付经济补偿金: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贵公司如果和劳务派遣人员解除或终止使用关系,经济补偿金按以上标准计算,由贵公司支付给诺亚公司,诺亚公司再支付给员工。
 
业务咨询电话:13739757678 史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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