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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非本市医保关系如何转移?
来源:石家庄诺亚人力资源 | 发布时间:2014/3/21 | 浏览次数:


 非本市医保关系如何转移?

 
答:1、职工基本医保关系在河北省其他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调入市医保中心管理的用人单位,在办理基本医保登记时,应提供由其他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医保原始缴费记录和书面证明跨市(县)流动审批手续等,作为确认其视同缴费年限的依据。
      2、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基本医保关系转入我市的,其调出地人社部门认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达到我市最低缴费年限,且在本市的实际缴费年限达到10年以上的,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有接收单位的,参保时由接收单位按参保时的缴费基数及费率,一次性补缴在我市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差额部分;没有接收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时由本人按参保时的缴费基数及费率,一次性补缴在我市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差额部分。
业务咨询电话:13739757678 史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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