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产假期间由支付工资改为发放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假期限,由医保中心以职工生育前当年本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月平均缴费数为标准按日计算拨付到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以职工怀孕前12个月平均工资标准按产假期限支付本人。生育津贴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本人工资高于本单位缴费基数的,由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其差额部分。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生育津贴,或扣减生育津贴的,职工可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或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