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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标准
来源:石家庄诺亚人力资源 | 发布时间:2014/5/27 | 浏览次数:


 石家庄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标准

(一)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了保障低收入群体参保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权益,根据我省实际,对于低收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照‘低进低出’的原则,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最低可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但按低基数缴费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相应降低。我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缴费年度的每月缴费标准为245元(2005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226元×20%);对于低收入的,每月最低缴费标准为148元(2005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226元×60%×20%);对于高收入的,每月可按490元(2005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226元×200%×20%)或735元(2005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226元×300%×20%)标准缴纳。社会保险机构根据省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每年7月1日对缴费基数进行一次调整。
(二)缴费比例
  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比例目前为20%,其中,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全部由自己缴纳,雇工自己缴纳8%,其余12%由雇主为其缴纳。
  (三)缴费时间
  1、每月6日至9日为业务结算时间,不办理参保、续保、缴费等养老保险业务。
  2、个体参保人员上半年缴纳1-6月养老保险费;下半年缴纳7-12月养老保险费(可按月缴费,也可一次性缴费),下半年缴纳上半年或补缴以前年度养老保险费的,按调整后的新标准缴纳。不得跨半年度预缴。
  六、养老保险费补缴的规定
  个体人员原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视同缴费年限与在按个体身份参保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上述期间属于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以后未按规定缴费以及违反规定中断缴费的,应按有关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否则,在其退休时按《〈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冀劳[1998]47号)的有关规定扣减相应缴费年限。
  补缴时间:原固定工最早从1993年1月起补缴;原劳动合同制工人最早从1986年10月起补缴;原从事临时工的最早从1990年3月起补缴;原属于行业统筹企业职工最早按行业统筹企业实行个人缴费的时间起补缴。
  除以上人员外,其他个体参保人员则不允许用补缴的方式来增加缴费年限,其缴费年限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补缴基数:按补缴时实行的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补缴比例:按补缴时实行的缴费比例,目前为20%。
  七、个体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手续
  (一)个体人员首次参保或续保时,先到市社会保险局个体参保处办理参保、续保手续,个体参保处为其建立或恢复个人基本信息。出具《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通知单》,持缴费通知单到市地税局指定银行缴费。第二次缴费时,可直接到市地税局指定的银行缴费。
  (二)续保人员因原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或本人欠费数额不清的,应由本人与原单位联系,核定欠费金额,并进行补缴后再办理个人续保缴费手续。
  (三)个体参保人员携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市地税局指定的交通银行缴费。缴费时由个人提出缴费起始时间、缴费月数、补缴月数,防止重复缴费。
  (四)缴费后要向银行索要《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收据》,作为个人缴费凭证,并妥善保管。缴费人员要认真核对缴费人个人保险编号、姓名、缴费月数、补缴月数、缴费金额与实际缴费情况是否相符,有否重复缴费。
  八、多缴、重缴养老保险费后退费手续办理
  在办理缴费过程中,因缴费人员申报失误或收费人员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多缴或重缴养老保险费的,按下列程序办理退费手续:
  1、缴费人员携带《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收据》、《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市社保局个体人员参保处申请退费。
  2、个体人员参保处专管员审核后,出具退费证明,报处长审核,并加盖个体参保处业务公章。
  3、缴费人员持加盖个体参保处业务公章的退费证明,到市地税一分局办理退费手续。
  4、缴费人员退费后,持重新开具的缴费收据,到市个体参保处核对缴费时间及缴费金额。
业务咨询电话:13739757678 史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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