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城镇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其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均衡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生育费用负担,日前,石家庄市人社局以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有效期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
《办法》规定,生育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参保人员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对用人单位申报的职工及职工配偶生育保险待遇,经办机构应及时审核,将准予支付的费用拨付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本人,不得截留和占用。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费全部由本人缴纳,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及并发症医疗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办法》指出,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制度的基础上组织实施,生育保险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石市人社局)为石家庄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主管部门,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含矿区、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循环化工园区、正定县医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为该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