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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后办理社保业务的工作流程规定
来源:石家庄诺亚人力资源 | 发布时间:2014/3/17 | 浏览次数:


 实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后办理社保业务的工作流程规定

1、新增人员:按文件要求,用人单位新接收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复转军人、新招用人员,调入人员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15日内,必须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上述人员均应填报《用人单位录用劳动合同制职工审核备案表》(石人社字[2010]203号文件附表8),各社保经办机构审查此表后办理相关手续。
具体程序为:
(1)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先到市人社局人力资源市场处或职业能力建设处办理分配手续→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用工备案手续→各社保经办机构核增保险业务。
(2)复转军人:安置办公室(军转办)办理分配手续→与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办理用工备案手续→各社保经办机构核增保险业务。
(3)调入人员:人力资源市场处办理调转手续→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用工备案→各社保经办机构核增保险业务。
(4)新招用人员:与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办理用工备案手续(招工手续)→各社保经办机构核增保险业务。
2、减少人员:按文件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要在1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调出、合同到期、退休、违纪等人员办理用工备案手续时,用人单位需提供《劳动合同书》,经劳动者本人签字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石人社字[2010]203号文件附表10)以及劳动者辞职申请、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处理决定或依法进行裁员的相关文件。
具体程序为:
(1)调出人员:市人社局人力资源市场处办理调出手续→办理用工备案手续→各社保经办机构核减保险业务。
(2)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处审批退休→办理用工备案手续→各社保经办机构核减保险业务。
(3)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办理用工备案手续→各社保经办机构核减养老、医疗保险业务→领取失业保险金。
业务咨询电话:13739757678 史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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