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变更登记 (1)姓名登记 申请人首先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领取《户口登记项目变 […]
1、变更登记
(1)姓名登记
申请人首先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领取《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表》,凡十五周岁以下人员,理由正当,需更名的,由监护人提出申请,出具相关证明,报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批准后变更。十五周岁以下人员变更姓氏及十六周岁以上人员变更姓名的,申请人提出申请,出具相关证明、证据,理由正当的,派出所受理后,报区、县(市)公安局批准变更。
所需材料:
①填写完整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表》。
②本人或父母申请。
③单位证明或学校证明。
④变更人员变更前的户口页。
根据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2]74号)精神,对父母离婚,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的,要父母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报分、县(市)局批准变更。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
根据公安部《关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公治[2006]304号)的要求,对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应当区别不同情形,准予当事人及监护人凭相关 证明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①申请人书面申请。对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自主决定本人姓名变更的,应由本人到派出所当面提交本人签字的书面申请;对其中不具备自主决定条件的,以及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提交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的空白处还应有子女本人已同意变更姓名的亲笔签字。
②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工作单位证明或村(居)委会劳动收入证明。
③未成年子女、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④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结婚证(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⑤父母一方亡故,亡故一方其本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死亡注销户口证明。
⑥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要出具村(居)委会证明。
⑦填写《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表》一式两份。
派出所受理后,上报、县(市)局审批。
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在受刑事处罚的人,以及正在劳动教养的,一律不准变更姓名。
(2)职业、服务处所、文化程度变更
根据本人或户主申报,经过核实后,即可予以变更。如公民忽视不报,户口登记机关经调查了解,获取准确信息后,也应及时予以变更。
(3)性别变更
根据《公安部三局关于公民实施变性手术后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2]131号精神:对于申请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的公民,只要其出具国家指定医院为其成功实施变性手术的证明,经区、县(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后,公安派出所应予以办理性别项目变更手续。性别项目变更后,应重新编制公民身份号码。
(4)婚姻状况变更
公民因结婚、离婚,申报婚姻状况变更的,户口机登记机关问明情况后,根据本人所持结婚、离婚、复婚的证明,给予变更。
(5)居住地变更(指所内移居)
户口登记机关凭申请人提供的:
①房产证复印件或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购房协议复印件或土地使用证。
②户口首页。
为其办理户口变更手续,并将重新打印的户口本交予办理人。
2、更正登记
(1)出生日期更正
办理出生登记或在办理户口迁移落户过程中,出现由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造成与本人实际出生日期不符的,在当场或当月未做月报前发现错误的,报经派出所所长审核批准后,直接予以更正,并在常表备注栏做情况记载(盖户籍民警手章);跨月发现的,由派出所出据证明材料报分、县(市)局审核办理,不再报市局审核;跨年度发现的,逐级报市局审核。
(2)民族成份更正
申请人凭区级以上的民族事务委员会批准的《恢复、更改民族成份审批表》,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民族的恢复、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