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过省、市“毕分办”办理的在我市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持以下材料到落户地派出所申请:
1、就业报到证;
2、接收单位证明;
3、相关学历证书、证件;
4、毕业学校迁出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在生源地的,需出据户籍证明);
5、居民身份证。
6、需办理准迁证的,填写《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报公安分(县)局批准。
(二)在我市自谋职业的,持以下材料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1、县(市)、区以上劳动保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的劳动合同或本人有效营业执照;
2、相关学历证书证件;
3、单位证明;
4、居民身份证;
5、迁移证(户口在原籍的,出据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6、需办理户口准迁的,填写《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报分(县)局批准。
(三)本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持以下材料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对户口已迁入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且在同一城市(镇)就业的,先持户口页、毕业证书、接收单位证明到落户地派出所,落户地派出所在验证上述材料后,在接收单位证明上签署“同意落户”字样,加盖户籍民警手章及户口专用章后,直接回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以上提供证件的为核原件留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