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公积金中心所辖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具体办理工作。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分为住房消费提取和非住房消费提取。
第二章 住房消费提取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部分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住住房(含本市公共保障房)用于自住,且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比例高于20%的。
职工同时租住多套住房的,确定其中一套租房资料作为提取依据。
第五条 职工因住房消费类提取的,均需提供职工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或其他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所购房屋有配偶以外的共有权人时,同时提供共有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六条 职工因购买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分别按以下规定提供资料、核定可提取金额:
1、购买商品房的。
提供资料: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缴纳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只需提供标明合同编号、卖方单位名称、买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设计用途、购房地址、房价、付款方式、买卖双方签章等信息的所在页。
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金额: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共同买受人可一次性提取合同签订日或房屋所有权证出证日前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已付房款总额,取整到百元。
2、购买二手房的。
提供资料: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金额: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共同买受人可一次性提取房屋所有权证出证日前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已付房款总额,取整到百元。
3、购买单位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的。
提供资料:集资建房单位向公积金中心提供土地、规划部门的《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工程许可证》、房产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以及参加集资购房职工名单等相关材料备案;职工提供集资或购房合同、缴款凭证等资料。
提取金额: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提取金额不超过职工购房合同签订日或房屋产权证出证日前账户余额,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超过已支付集资款或购房款,取整到百元。
4、购买城中村改造房的。
提供资料:户口本或原宅基地证(房产证)、拆迁安置(购房)合同、缴款收据及政府有关规划、建设批文。
提取金额: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提取金额为缴款日前账户余额,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超过已付房款总额,取整到百元。
5、职工因征收(拆迁)安置需补缴差价款的。
提供资料:征收(拆迁)安置协议、补缴差价款的收据。
提取金额: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一次性提取补缴差价款日前账户余额,取整到百元。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超过所应补缴差价款总额。
第七条 职工购买本市行政区以外、且职工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分别按以下规定提供资料、核定可提取金额:
提供资料:根据所购房屋的种类,分别按第六条规定提供资料;在户籍所在地购房的,同时提供户口本及复印件;在工作所在地购房的,同时提供工作关系证明及单位营业执照。
提取金额:按第六条规定核定。
第八条 职工因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分别按以下规定提供资料、核定可提取金额:
提供资料: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所建造、翻建住房座落在城镇的,提供县级以上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工程预(决)算报告;所建造、翻建住房座落在农村的,提供乡(镇)政府、办事处以上批准建房证明、宅基地证或土地使用证、工程预(决)算报告。
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座落在城镇的,提供县级以上房管部门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和工程(预)决算报告;住房座落在农村的,提供乡(镇)政府、办事处以上修房证明、宅基地证明和工程预(决)算报告。
提取金额: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因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只能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为职工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日前账户余额,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已付费用,取整到百元。
第九条 职工因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分别按以下规定提供资料、核定可提取金额:
1、租住本市公共保障房的。
提供资料:提供《石家庄市公共保障房租赁合同》,缴纳租金的收据。
提取金额:职工及其配偶在租房期间,每季度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本季度已付的租金。
2、租住其他住房用于自住的。
提供资料:提供本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房管部门出具的家庭无房证明、公安派出所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税纳税凭证。
提取金额:职工及其配偶在租房期间,每季度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本季度已付租金。
第十条 职工因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在还款超过12个月后,办理提取手续,并按以下规定提供资料、核定可提取金额:
提供资料:职工在本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贷期间只需提供本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职工在省直、铁路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性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的,还贷期间首次提取,需提供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银行贷款系统打印并加盖银行印章的最近三个月的还款明细。以后年度提取时,只需提供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关系证明、银行还款明细。借款合同复印件只需提供标明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用途、贷款资金划款账号、贷款所购房屋情况,以及借款人、保证人、贷款银行签章等信息的所在页。
职工还贷期间有大额还款的,银行还款明细中应将大额还款部分打印完整;提前结清贷款的,还需提供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
提取金额:在还贷期间,每次提取间隔须12个月以上,提取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当期偿还贷款本息总额,取整到百元。提前结清贷款的,提取金额为结清日前账户余额,但不超过结清日前与上次提取日后还贷本息之和。
第十一条 职工婚前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以下规定提供资料、核定可提取金额:
1、职工婚前单独购房,且无住房按揭贷款的,只有房屋所有权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其配偶住房公积金不能提取。
提供资料: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缴款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金额:提取金额为合同签订日或房屋所有权证出证日前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已付房款总额,取整到百元。
2、职工婚前单独购房,且办有住房按揭贷款的,婚后配偶参与共同还款时,其配偶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提供资料: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签署的共同还款证明,以及银行贷款系统打印并加盖银行印章的最近三个月的还款明细。期间如有大额还款,需将大额还款明细部分打印完整;提前结清贷款的,还需提供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
提取金额:在还贷期间,每次提取间隔须12个月以上,提取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当期偿还贷款本息总额,取整到百元。配偶提取金额自婚后共同还贷日起计算。提前结清贷款的,提取金额为结清日前账户余额,但不超过结清日前与上次提取日后还贷本息之和。
第十二条 职工与配偶婚后共同贷款购房,离异后,只有还贷一方可以继续提取住房公积金。丧失房屋所有权的一方,不得以此原因提取公积金。除提供还贷相关证明资料外,还需提供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的原件及复印件。离异再婚的可按第十一条第二款执行。
第三章 非住房消费提取
第十三条 职工有下列非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可以销户或部分提取账户余额:
(一)销户提取
1、退休的;
2、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3、出境定居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及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7、被判处刑罚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账户满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二)部分提取
1、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
2、职工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3、职工家庭因遇有不可预知的突发事件、自然灾难引起家庭大额资金支出,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第十四条 职工因非住房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分别按以下规定提供资料、核定可提取金额:
(一)销户提取。
1、职工退休的,提供本人身份证、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
2、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职工死亡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调解书。
3、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县级以上劳动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资料。
4、职工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及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5、职工出境定居的,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注销证明。
6、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入伍、入学通知书。
7、职工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职工身份证、司法部门判决裁定书(刑满释放证明)及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8、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账户满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集中封存通知单、对应银行储蓄卡等资料;封存期间因购建房、还贷、死亡等符合其他提取条件的,除提供集中封存通知单、对应银行储蓄卡外,还需参照购建房、还贷、死亡等情况提供相应资料;集中封存期间职工有新的就业单位,并建立公积金账户的,需将集中封存户资金合并转移至新单位个人公积金账户内。
(二)部分提取。
1、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
提供资料:本人身份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救助证。
提取金额:每季度可提取一次,取整到百元。
2、职工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重大疾病包括: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
提供资料:本人身份证、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住院费用证明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提取金额:每年可提取一次,家庭提取总额不超过当年个人自负的费用支出。
3、职工家庭因遇有不可预知的突发事件、自然灾难引起家庭大额资金支出,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提供资料:本人身份证、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相关部门对突发事故的鉴定证明、费用支出证明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提取金额:家庭提取总额不超过自负费用,取整到百元。
第四章 提取流程
第十五条 职工将相关资料提交给本单位公积金专管员,专管员审查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报管理部申请办理。管理部审核通过后,将资金拨付至单位银行账户,由单位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给提取职工。
第十六条 集中封存账户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由本人或继承人将证明资料提交到管理部,管理部审核办理后,公积金中心以转账方式付款到职工提供的银行储蓄卡账户。
集中封存账户职工委托他人办理提取手续的的,另需提供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章 提取监督
第十七条 缴存职工有权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中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凡在审核审批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过程中,擅自扩大及变更提取对象、范围和条件及徇私舞弊、违规操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十八条 弄虚作假、采用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追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同时记入职工社会信用体系数据库。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因继承、赠与方式取得房产的;
(二)购买本市行政区以外、非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住房的;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3期以上的;
(四)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业务咨询电话:13739757678 史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