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生婴儿常住户口登记
新生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婴儿生父或生母或其他监护人,持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可在生父或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二)注销户口
公民死亡,其亲属凭《死亡医学证明书》和村(居)委会出据的《死亡登记介绍信》,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三)收养子女户口
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到本人户口常住地派出所申请,派出所审核后,报分、县(市)局审批:
1、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2、夫妻双方书面申请;3、结婚证、居民身份证;4、收养他人子女的,还应出据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出据的户籍证明。5、《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
(四)配偶、子女与父母相互投靠户口
常住户口居民,具备 “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条件的,持以下证件证明材料,到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派出所受理材料后,报分、县(市)局审批:
1、配偶相互投靠及子女随迁和子女投靠父母
⑴合法固定住所证件;⑵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证件证明;⑶结婚证、居民身份证;⑷户籍证明;⑸申请人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6)《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
2、父母投靠子女
⑴合法固定住所证件;⑵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证件证明;⑶居民身份证;⑷户籍证明;⑸申请人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⑹《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
(五)投资、经商、办服务业及务工人员户口
申请人持以下证件证明材料,到申请常住户口落户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派出所受理材料后,报分、县(市)局审批:
1、合法固定住所证明;2、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证件证明;3、结婚证、居民身份证;4、户籍证明;5、《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
(六)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户口
1、通过省、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的在我市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⑴户口已落入院校的,应持以下证件证明材料直接到申请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①就业报到证;②接收单位证明;③相关学历证书证件;④毕业院校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户口迁移证;⑤居民身份证。
⑵户口在生源地的,持以下证明证件材料申请落户地派出所受理后,报分、县(市)局审批:①就业报到证;②接收单位证明;③相关学历证书证件;④居民身份证;⑤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2、自谋职业的大专、中专毕业生,持以下证件证明材料,到申请落户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报分、县(市)局审批:
⑴县(市)、区以上劳动保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的劳动合同或本人有效营业执照;(2)相关学历证书证件;(3)迁移证;(4)居民身份证;(5)户籍证明;(6)填写《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
3、户口已落入院校且在同一城市落户的大中专毕业生
先持户口页、毕业证书、接收单位证明到落户地派出所验证,并在接收单位证明上签署“同意落户”字样,加盖“户籍民警手章”及“户口专用章”后,直接回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七)各类人才户口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各类专家、各学科领域的带头人以及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其他各类人才,持以下证件证明材料,到申请落户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报分、县(市)局审批:
⑴用人单位录(聘)用证明;⑵相关学历证书证件;⑶户籍证明;⑷居民身份证;⑸《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
(八)投资、兴办实业的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其境内亲属户口迁入
持以下证件证明材料,到市公安局办理:
1、投资人书面申请;2、投资人有效身份证件;3、验资报告或营业执照;4、户籍证明;5、迁入人居民身份证;6、《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
(九)回国人员户口
持以下证件证明材料,到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2、驻外使馆出据的本人婚姻状况和入籍情况证明;3、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
需到异地申办户口的,还应出具原户口注销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证明。
(十)工作调动户口
持以下证件证明材料,到市、县公安局办理户口准迁手续:
1、县级以上具有调配权的劳动、人事、组织部门签发的调令(含系统内调动);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3、户籍证明;4、居民身份证。
(十一)复员、转业(含自主择业人员)和军队离退休人员落户
持以下证件证明材料,到申请落户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
1、复员证、转业证和军队离退休证;2、复员、转业和军队离退休安置办落户通知书;3、接收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4、军人身份证编码证明。
(十二)随军户口
军官家属随军,由军人所在部队政治部门主管人员,持以下证件证明材料,到市公安局办理:
1、师以上政治部门批准的《军队干部申请家属户口随军审批表》;2、军官证;3、任职命令;4、结婚证、居民身份证;5、户籍证明;6、军人配偶系城镇人口的,需持《就业失业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