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登记证的填写内容与填写要求如下:
首先就是姓名:再给新生婴儿办理出生登记时,姓名由其父母、收养人或育婴机关商定,具体填写要求如下:
1、我国公民姓名字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有关规定,姓氏可以保留异体字外,应严格按照《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公通字[1995]91号)中“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字填写”的规定办理。
2、我国公民姓名字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xxx”的规定,户口登记机关原则上不对公民姓名字数加以限制。
3、依据公通字[1995]91号文件要求,姓名一栏不能使用中英文夹杂或全外文名登记户口。
在一个就是出生日期:婴儿的出生日期应按《出生医学证明》进行登记,没有证明的应进行核实。弃婴的出生时间应根据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提供的具体情况加以认定。
最后就是民族:婴儿的民族,应根据其父母的民族记载登记,如父母不是同一民族的,可根据父母的意见,在两种不同的民族中给婴儿选定一种。弃婴的民族,可根据收养人的民族登记或收养机关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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