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准生证)
一、户口及档案在中心委托存放的人员,结婚后怀孕三个月内,须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
二、需带证件:
1、档案存放编号。
2、务工单位或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调查证明信(内容:存档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结婚登记日期、是否初婚未育,并加盖公章或人力资源章)。证明期限不能超过一个月。注:女方户口所在地在新华区革新街派出所的,须出具夫妻双方的婚育证明信,婚育证明必须由实际居住地居委会或乡镇计生办出具。
3、男、女双方身份证(军人携带军官证)、户口页、结婚证原件。
4、夫妻小二寸合影照片两张。
5、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加盖医院章的怀孕诊断证明。证明期限不能超过一个月。
三、以上证件齐全后到女方户口所在地办事处领取《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登记表,并到对方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办事处加盖计生专用章(农村户口的须加盖乡镇计生专用章)。
四、到女方户口所在地办事处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
五、特别提示:手续代办需携带本人和代办人的身份证或户口页等有效证件,否则不能办理
业务咨询电话:13739757678 史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