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流动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登记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在本统筹地区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时,根据《河北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冀人社发〔2011〕30号),应提供由其他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信息表、跨市(县)流动审批手续等,作为审核缴费年限的依据,确认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