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起付标准为多少?
此标准按本市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确定,且按医疗机构的级别区分。起付标准每年调整一次,2001年度起付标准为:
(1)在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就医时,在职职工为500元、退休人员为350元;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时,在职职工为650元、退休人员为500元;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时,在职职工为850元、退休人员为700元。
医疗机构未评定级别的,参照基本标准相同的医疗机构级别执行。
参保者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且上次住院医疗费超过起付标准的,其起付标准在所住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基础上依次降低30%,但起付标准最低不低于200元。
(2)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门诊透析、白内障门诊超声乳化及脏器官移植后门诊的使用抗排斥反应的药物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按年度计算,执行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
超过起付标准后的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是多少?
超过起付标准的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根据医疗费的数额分档计算,根据医疗机构的级别分别确定。
在职职工个人负担比例如下: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部分,在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含社区医疗服务组织)就医为18%,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为2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为22%;超过5000元至10000元部分,在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含社区医疗服务组织)就医为13%,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为1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为17%;10000元以上部分,在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含社区医疗服务组织)就医为8%,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为1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为12%。
退休人员负担比例在在职职工个人负担比例的基础上,分别降低三个百分点。
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最高限额是多少?超限额后如何解决?
按年度计算,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最高限额为本市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倍。2003年度为3.5万元。超过最高限额的部分按《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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