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办机构业务范围
市医保中心委托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档案寄存机构(以下简称代办机构)代办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业务,办理个人档案寄存、参保登记、代办医疗保险证、IC卡、病历本发放、信息变更、医疗费报销等业务。
二、报送材料
每月1日至10日代办机构向市医保中心征管四处报送当月新参保灵活就业人员软盘,并同时报送经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审批后的《石家庄市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登记表》和《石家庄市灵活就业人员建立医疗保险档案登记表》, 35周岁以上的还需出示养老保险手册,退休人员还需报送其人事档案、退休审批表原件及其复印件,新增失业人员和自谋职业人员应报送养老保险手册和相关证明材料。
三、信息变更
对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成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代办机构应携带其IC卡、经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审批后的《石家庄市用人单位参加医疗保险增加人员情况报告表》和《石家庄市灵活就业人员建立医疗保险档案登记表》,到市医保中心征管四处办理参保手续。
四、专门医疗保险费存款帐户建立和缴费
代办机构将市医保中心打印的委托缴费《开户通知书》交给本人,灵活就业人员应按《开户通知书》规定时间到指定银行办理委托缴费手续、开立医疗保险费存款帐户(至少存入首次应交款额)。每月15日前本帐户应有足够缴纳一个月医疗保险费的存款余额。(按银行的规定存折上必须有1元的余额,否则存折注销)。
五、医疗保险证件工本费的缴纳和核发
代办机构按市医保中心规定的标准,为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证件工本费,并领取IC卡、医疗保险病历本、医疗保险手册,贴照片盖钢印后在规定时间发给灵活就业参保人员。
六、就医和享受待遇
通过代办机构参加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要按规定及时足额缴费,6个月的等待期满后,凭本人IC卡和病历本,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