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审核
管辖范围:石家庄市市区
政策依据:1、《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
2、《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社〔2011〕154号);
3、《石家庄市财政局、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石财社〔2012〕16号)。
申报条件:1、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的人员;
2、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
申报材料:1、《就业失业登记正》及复印件;
2、《户口本》或《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3、就业困难人员的灵活就业证明;
4、本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单据等凭证;
5、灵活就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认定表》;
6、新申报人员除上述材料外需提供以下材料:
(1)因企业破产、改制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提供《企业职工自愿申请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审批表》原件和复印件(或单位注明与原件无误并盖章的复印件);
(2)因企业破产、改制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员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或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登记表)原件、复印件;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开具的低保证明”原件、复印件;
(4)残疾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
复印件。
办理程序:1、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并初审;
2、各区人社部门提供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及《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认定表》并审核;
3、各区人社部门初审责任人依据申报材料通过全省统一的《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核验;
4、处长核查;
5、主管局长审批;
6、基金监督处审核后局长审批;
7、公示、报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直接通过银行发放给个人。
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门。
业务咨询电话:13739757678 史经理